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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商洛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发布时间:2023-09-19 17:33 来源: 记者: 作者: 阅读:

政协商洛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2017年3月8日政协商洛市第四届委员会第一次

常委会议通过2020年9月24日政协商洛市第四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全国政协专门委员会通则》和《政协陕西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规定,政协商洛市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发挥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优势,积极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奋力谱写商洛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而奋斗。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章程规定,按照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任务开展工作。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和宣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围绕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积极搭建各种平台,为委员知情明政、履职尽责创造条件;组织委员深入了解民情,积极反映社情民意。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六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一般从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由政协商洛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提出,征得委员本人同意后,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按专门委员会产生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这些委员参加活动,发挥作用。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研、视察等经常性活动。

第十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政协商洛市委员会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三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各专门委员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门委员会文件一般以政协商洛市委员会或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商洛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以及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县(区)政协沟通情况,建立经常的工作联系。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专门委员会服务。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通则经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由政协商洛市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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