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协商工作规则(草案)》的起草说明
按照会议安排,现就《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协商工作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规则》)起草情况,作简要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政协协商工作规则是政协具有集大成作用、处于基干地位的一项重要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以政协章程为基础、以协商制度为主干,覆盖各方面的制度,并明确要求“制定政协协商工作规则,坚持调研于协商之前,把协商互动列为必要环节,对协商的参加范围、讨论原则、基本程序、交流方式等作出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市政协协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市政协党组的安排部暑,市政协办公室承担了起草工作。
在起草过程中,深入学习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重要思想、以及省政协第二十四次常委会议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协商工作规则》《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协商工作规则》,紧密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广泛征集意见建议。
2022年10月19日,市政协办公室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各专委会负责人、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办公室相关负责同志的意见建议。根据各方意见建议,初稿经过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协商工作规则(草案)。2022年11月30日,提交市政协五届十二次主席会议审议。根据主席会议审议中提出的要求,办公室又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今天提交常委会审议的《规则》草案。
二、主要内容
《规则》共分为八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第1条至第4条)。提出制定政协协商工作规则的工作目标、定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协商内容(第5条至第9条)。指出协商内容主要是围绕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规划和计划执行情况、一府一委两院报告、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的实施情况、各党派人士和各界别委员参加人民政协事务工作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开展。
第三部分,协商形式(第10条至第20条)。结合商洛市政协履职实践,指出协商形式包括: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市政府市政协领导联席会议、专题视察监督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界别协商、对口协商、联动协商、党派专题协商、政协·院校协商、谈心谈话交流等11种类型。
第四部分,协商机制(第21条至第24条)。主要从推进“秦商量”协商议政机制、完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制、健全委员工作室机制、建立“微协商”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建立健全政协协商工作的机制。
第五部分,协商程序(第25条至第30条)。主要对协商工作的过程进行了详细阐述,包括制定年度计划,协商议政前认真组织学习,扎实开展调研,精心组织筹备,鼓励各界参加协商会议,促进协商成果转化等6个方面。
第六部分,协商组织原则(第31条至34条)。主要强调召开协商会议要坚持“紧扣主题、平等议事、集思广益、提质增效”的原则。
第七部分,组织保障(第35条至41条)。强调要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政协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工作保障、强化委员责任担当、加强协商平台建设、培育社会主义协商文化、加大协商工作的宣传力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第八部分,附则(第42条)。
现提请市政协五届四次常委会进行审议。
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协商工作规则(草 案)
(2023年1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市政协协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更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协商工作规则》《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协商工作规则》,结合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协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政协协商工作,是指在中共商洛市委领导下,政协商洛市委员会组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政协各参加单位,广大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围绕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市委重要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开展的协商。
第三条 市政协协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聚焦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健全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的程序机制,把政协协商工作制度优势转化为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效能,为奋力谱写商洛高质量发展新篇章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市政协协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以宪法法律为准绳、以《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五)坚持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
第二章 协商内容
第五条 围绕商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草案,市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计划草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与预算草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经批准列入全体会议议程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开展协商。
第六条 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就业、教育、科技、社保、医疗、住房、养老、环保、宗教、公共安全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社会治理及公共事务决策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协商。
第七条 围绕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实施,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等,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协商式监督。
第八条 围绕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各界别委员之间的协商等重要事务,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开展协商。
第九条 党政机关或有关方面按照一定程序提交的议题以及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
第三章 协商形式
第十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次,听取和审议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列席市人大全体会议,讨论政府工作报告、“两院”报告等。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两院”和商洛军分区领导同志出席开幕会、闭幕会,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深入界别小组听取意见建议、回应各方关切。一般应举行大会发言,开展界别协商,组织分组、联组讨论。经中共商洛市委批准,通过体现大会共识和成果的政治决议和其他决议。邀请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以及高校负责同志列席。
第十一条 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按照年度协商计划执行,每年至少举行2次,市政协办公室承办。根据会议议题邀请市委、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到会通报情况,邀请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建议。一般应举行大会发言,组织分组讨论,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呈报会议成果。根据需要举行有关专题报告会。不是常委的市政协副秘书长,市纪委监委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研究室、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各县(区)政协负责同志等列席会议,邀请部分委员、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市政府市政协领导联席会议。按照年度协商计划执行,每年举行1次,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轮流承办。市政府市政协领导联席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报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审定。由市政协主席主持,市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市政协办公室、研究室和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出席。
第十三条 专题视察监督协商。按照年度协商计划执行,每年专题视察监督协商不少于1次。认真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等,组织部分市政协常委、委员、专家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视察团,进行实地察看,建言资政,反映社情民意,开展专题民主监督性视察。
第十四条 提案办理协商。在提案的立案、交办、办理、督办等环节,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沟通协商、增进共识,并结合其他协商活动推动提案办理。要注重全过程推进,在交办环节,召开提案交办会,落实责任;在办理环节,承办单位通过电话和网络联系、登门走访、座谈调研等方式,就提案的主要内容、意见、建议的吸纳情况与提案者交换意见;在督办环节,通过组织实地调研视察、召开重点提案督办协商会和走访承办单位等跟踪督促、协商评议。坚持和完善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领衔督办重点提案工作机制。市政协主席会议定期研究提案工作,协商确定重点提案和督办方案。提案委员会加强与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经常就提案办理协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研究,确保提案办理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分工负责承办分管领导出席的提案办理协商和督办活动。
第十五条 界别协商。就各界人士关心的重要问题,开展界别内协商、界别间协商以及界别委员、界别代表人士同有关部门的协商,每年举行若干次。组织方式主要有全体会议期间举行的界别小组会议、界别联组会议,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开展协商座谈会。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协商由大会秘书处组织实施,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界别协商由相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界别协商由有关副主席、联系相关界别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政协委员及各界代表人士出席,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应关切。
第十六条 对口协商。由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每年每个专门委员会至少举行1次,由各专门委员会与对口联系的有关部门沟通后确定议题,组织相关委员参加,注重把知情明政、建言资政同解疑释惑、凝聚共识结合起来。
第十七条 联动协商。发挥人民政协组织的整体优势,聚焦全市重点工作任务和相关领域、区域发展重要问题,与相关县(区)政协开展联动协商。议题由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相关县(区)政协组织协商确定,可以单独组织,也可与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座谈会等重点协商合并举行。
第十八条 党派专题协商。为支持各民主党派在政协参与国家方针政策和地方重要举措的讨论协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等,按照年度协商计划,每年举行党派专题协商1次。
第十九条 政协·院校协商。着眼影响和制约商洛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组织相关院校的专家学者开展协商。由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的重要安排提出课题。组织市政协协商资政员以及院校专家学者组成课题研究小组,开展调查研究。研究成果以适当方式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参阅。
第二十条 谈心谈话交流。落实中共商洛市委相关部署和市政协党组工作安排,围绕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市政协常委带头落实联系界别委员、党员委员与非中共党员委员谈心谈话等制度,及时跟进了解委员的思想动态,因人因时因地开展学习座谈、阐释政策等工作,引导委员做好所代表界别群众的政治引领和凝聚共识工作,精准有效地做好理顺情绪、引导预期、坚定信心的工作。可与联系走访委员、参加各类会议活动、开展视察考察调研等结合起来,不拘形式,不拘主题。
第四章 协商机制
第二十一条 着眼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做到“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积极借助省政协“秦商量”协商议政平台,有效承载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等各类协商形式,强化数字赋能,打破时空局限,实现市县(区)政协、广大委员、各界群众的全面覆盖和全时连线。以“秦商量”为平台,面向基层、面向群众设立社情民意窗口、开通协商议政渠道,推动基层协商、日常协商深入开展,促进政协协商与基层社会治理有效融合,使“秦商量”成为我市各级政协和广大政协委员建言资政、凝聚共识的重要渠道。
第二十二条 完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对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负责的机制,每年定期向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报告工作。完善专门委员会联系界别机制,加强对所联系界别群众思想状况的了解分析,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相关情况。健全与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对口联系以及情况通报制度,保障委员更好知情明政。压紧压实专门委员会在协商、视察、调研、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工作中的责任,更好发挥专门委员会在政协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二十三条 健全委员工作室机制。建立健全委员工作室的建设、运行、管理、考核、评价和退出等制度机制,以区域、行业、界别为重点,按照因地制宜、分类建设、规范管理的原则,推动委员工作室建在社区中、嵌进产业链、搬到互联网,推动全市委员工作室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广泛联系服务群众,持续加强指导和服务,发挥人民政协“三个重要”功能作用,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贯穿委员工作室工作全过程。
第二十四条 建立“微协商”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市政协委员参与“微协商”的议题选择、协商组织、沟通协调、成果转化、组织保障等工作机制,聚焦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小事急事难事,切实回应民生关切,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第五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制定年度计划。每年第四季度由市政协办公室统筹,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市政协各参加单位、各市政协以及全体委员等征集协商选题建议。在此基础上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年度协商计划草案,经市政协秘书长会议,市政协党组会议和主席会议审议,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认真组织学习。将学习作为履职起点,突出“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进一步加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学习,练好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基本功”。在每次协商议政前,都要组织相关人员围绕协商议题进行学习、研讨,在思想的碰撞交流中迸发资政“金句子”、创新“金点子”。
第二十七条 扎实开展调研。坚持不认真调查不发言、不深入研究不协商,重要调研活动由主席会议成员带队。根据议题需要,组织同党政部门、党派团体、市县政协、专家学者等的联合调研。注重集中与分组调研相结合,灵活运用委托调研、蹲点调研、网络调研、“回头看”调研、自主调研等方式,对有关重点协商议题持续跟进调研。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主持起草调研计划和调研报告,把调研成果转化为开展协商的背景资料、政协提案、会议发言或社情民意信息等。
第二十八条 精心组织筹备。制定工作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拟定时间、地点、议程等事项,让参与协商各方提前掌握情况。视情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筹备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协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十九条 扩大各界参与。鼓励委员自主报名参加,积极邀请议题相关方、利益相关方代表和有关专家,以及一定范围内的基层界别群众参与。相关议题可以邀请看法不尽相同的人员参加。可以邀请县(区)政协负责人、县(区)政协委员、各界人士代表等旁听相关协商会议。
第三十条 促进成果转化。协商工作结束后及时形成报告,重要协商会议情况报告按照程序审批后报送市委,抄送市政府。针对性、可行性强的意见建议可以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探索以界别或委员小组等集体提案方式转化重要协商建言成果。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对接联系、沟通信息,跟踪了解协商成果的采纳情况。同督查部门建立联系,研究进一步改进成果运用工作的举措。建立相关部门采纳落实建言建议情况台账,及时向建议主要提出人员反馈。
第六章 协商会议的组织原则
第三十一条 紧扣主题。聚焦协商议题,抓住问题实质,摆事实、谋对策,简明扼要,力戒空话套话、照本宣科,不作一般性工作汇报。
第三十二条 平等议事。准确把握一致性和多样性的关系,充分发扬民主,平等探讨问题,坦率交换意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以诚待人、相互尊重,不居高临下、强加于人。
第三十三条 集思广益。扩大各界群众参与面,拓宽协商渠道,坚持网上与网下、界别与区域同时发力,引导各界群众广泛参加到政协协商当中,在充分反映多数人共同意愿的基础上,照顾少数人合理要求,尽可能从不同认识看法和利益诉求中寻求最大公约数。
第三十四条 提质增效。把发言、提问、回应、讨论作为重要环节和方式,贯穿协商全过程,在各环节坚持发言时间和发言效果相统一,做到讲真话、讲短话,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在规定时间内未尽意见或互动交流后有新的看法,可补充提交书面材料或通过其他方式深化协商沟通。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五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政协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在中共商洛市委领导下主动融入全市工作大局。市政协党组在政协协商工作中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对中共商洛市委负责,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中共商洛市委请示,执行落实情况向中共商洛市委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市政协重要协商活动成果要在常委会工作报告中体现。主席会议研究解决协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加强协商工作制度建设。市政协办公室、研究室、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协商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市政协委员要自觉强化作为人民政协制度参与者、实践者、推动者的责任担当,树立协商理念,遵守协商规则,共同推进协商工作。支持委员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和业务学习,参加专业性培训,在参与协商工作实践中经受教育和锤炼,增强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实现思想上的共同进步和践行制度能力上的共同提升。
第三十八条 加强协商平台建设,为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在政协协商议政创造条件。专门委员会在专门协商机构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做好服务协商的搭台工作。办公室、研究室加强组织协调,为开展协商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第三十九条 培育与时代和任务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协商文化建设,强化科学理论指导,组织开展协商文化交流研究和学习培训,增强协商意识,弘扬协商精神,进一步提升重要协商工作品牌的标识度和影响力,更好促进政协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第四十条 加大对协商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网络、报纸、杂志、微信公众号及委员履职平台等,宣传政协协商民主的生动实践,展现委员履职风采,扩大政协协商民主的社会影响,营造全社会关注和支持政协协商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一条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中共商洛市委部署要求和市政协有关规定,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厉行勤俭节约,确保协商工作务实高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五届市政协四次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现行规章制度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