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政协五届一次常委会议修订有关履职制度(草案)的情况说明
市政协五届一次常委会
文 件 之 四
商洛市政协五届一次常委会议
修订有关履职制度(草案)的情况说明
(2022年4月25日)
按照市政协党组的统筹安排,由办公室及相关委室负责,重点对市政协《常委会工作规则》、《主席会议工作规则》、《专委会通则》、《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办法》、《委员履职管理办法》、《规范委员视察调研管理办法》等6项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4月19日经第2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现就修订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关于《常委会工作规则》修订情况
本次修订,主要依据是新修订的政协《章程》及全国政协和省政协《常委会工作规则》,同时参考了外地政协《规则》的一些内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将原来的导语部分,变为了第一条,其他各条依次顺延,与全国政协、省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体例保持了一致。同时,在第一条内容中增加了“中共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的表述。
二是将第二条最后一句改为“为打造‘一都四区’、奋力谱写商洛高质量发展新篇章贡献智慧和力量”。
三是将第六条“常委会工作职责”改为了“常委会工作职权”;并将原来的10项职责修改为12项,增加了第10项“根据需要,授权主席会议行使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第11项“在非常情况下决定政协商洛市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延长任期”的表述;将第9项中“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及纪律处分事项”修改为“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同时部分职责的顺序进行了调整。
四是去掉了第七条,“努力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凝聚共识,推动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和谐共处、共融共生”的表述,增加了“常务委员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年度履职报告”的表述,与全国政协、省政协保持一致。
五是增加了第八条,“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专题议政性会议”的表述,与全国政协、省政协保持一致,符合中、省有关要求。
六是将第十一条的六项变为七项,增加了第七项“处理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它事项”的表述。
七是将原来的第十二条拆分为第十二条、十三条,分别阐述了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时,应当列席和可邀请列席的人员。
八是将第十四条,增加“实行群众代表列席常委会议制度”的表述,并对列席群众如何确定作了规定。
九是将第十八条,增加“会议出席情况以适当形式通报”的表述。
十是将第二十三条,“由政协商洛市委员会解释”修改为“由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二、关于《主席会议工作规则》修订情况
现行的市政协《主席会议工作规则》在2017年3月8日四届一次常委会议上通过,2020年9月24日四届十八次常委会议上再次修订。参照全国政协主席会议规则和省政协主席会议规则,需要继续进行修订,由17条增加到20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将第三条增加为打造“一都四区”,谱写商洛高质量发展新篇章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是将第五条主要任务增加为“组织主席会议集体学习”。
三是将原来的第十一条拆分为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分成两个层次来表述。
四是增加第十七条明确主席会议的宣传报道工作。
五是增加第十八条主席办公会议内容,明确主席办公会议主要任务。
三、关于《专委会通则》修订情况
由于2018年全国政协修订的《专委会通则》,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变动。因此,这次修改参照全国政协的做法,基本上对原来的《专委会通则》进行了全面的改动。修改后的市政协《专委会通则》,共有6章27条。
第一章“总则”部分,包含1—3条,主要阐明了专门委员会通则的制定依据以及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定位和指导思想。
第二章“工作任务”这一部分,全部为本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包含4—9条,分别从组织学习、开展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凝聚共识和加强履职能力建设等方面,对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任务作了规定。
第三章“组织制度”部分,包含10—15条,主要对专门委员会党组织、专门委员会组成原则、组成人员以及提案委员会的产生等作了规定。这一章,对专门委员会党组织的设立、组成人员的确定等,作出了适合我市实际的修改。
第四章“工作制度”部分,包含16—25条,主要是对领导分管联系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主持、工作原则、文件审签、对外联系、工作作风等作了规定。
第五章“办事机构”部分,主要阐明了市政协办公室在各专门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为各专门委员会服务。
第六章“附则”部分,主要规定了专门委员会通则的生效条件。
四、关于《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办法》修订情况
2014年9月市政协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实施意见》,2017年3月四届一次常委会议修改为《关于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办法》,2020年9月四届十八次常委会议进行了再次修订。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将第一条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上来,修改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上来,形成社情民意信息。
二是在第三条中增加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会议精神,认真贯彻省、市党代会精神,聚焦“一都四区”建设等内容表述。
三是在第五条中增加市政协各学习组、工作组及委员工作室开展的各种活动中,收集、整理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
五、关于《委员履职管理办法》修订情况
2013年9月市政协印发《委员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3月四届一次常委会议进行了修改,印发《委员履职管理办法》至今。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在导语部分,补充增加了中共中央、中共陕西省委《新时代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及中共商洛市委《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内容。
二是在第十四条中增加“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两个确立”等最新表述。
三是在第二十八条中增加学习组和学习情况的考核。
四是将第三十六条中,办好“政协委员谈国是”等栏目表述修改为利用各种媒介和载体,策划委员议政建言宣传栏目。
六、关于《进一步规范委员视察调研管理办法》修订情况
关于《进一步规范委员视察调研管理办法》在2017年3月四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本次修订后的《办法》,章无变化,条项有增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在第二条中增加“凝聚共识”的表述,并对个别表述进行了规范。
二是新增第十条,增加“政协委员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调研等活动,在时间、经费、工作上给予保证,为委员履职创造良好条件”的内容。
现提请五届一次常委会审议。
制 度 之 一
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以及中共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更好凝聚共识,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为打造“一都四区”、奋力谱写商洛高质量发展新篇章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商洛市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商洛市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商洛市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商洛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政协商洛市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三)执行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商洛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协商决定下届政协商洛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副秘书长;
(八)决定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九)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十)根据需要,授权主席会议行使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一)在非常情况下决定政协商洛市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十二)指导县(区)政协的工作。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工作,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常务委员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年度履职报告。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专题议政性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半个月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商洛市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大政方针政策,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陕西省委员会以及中共商洛市委的重要会议与文件精神,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交流业务知识等;
(二)审议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主席会议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协商讨论中共商洛市委和商洛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报告、重要发展规划以及社会生活中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商洛市委、商洛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和情况的通报、报告或说明,凝聚共识,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审议提交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调研报告、视察报告和其他重要报告;
(六)审议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七)处理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委(室)主任、副主任及各科(室)科长(主任)列席。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在商省政协委员、有关的市政协委员、各县(区)政协主席列席;必要时,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有代表性人士以及与会议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
第十四条 实行群众代表列席常委会议制度。列席人员可由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进行推荐,群众个人也可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列席申请,是否列席由办公室审定并负责通知。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议题,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常务委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由办公室整理送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及时了解办理情况。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会议出席情况以适当形式通报。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邀请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文件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商洛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由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制 度 之 二
政协商洛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草 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商洛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协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政协陕西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商洛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席主持主席会议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为打造“一都四区”、奋力谱写商洛高质量发展新篇章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决定,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加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积极参加调查研究和视察考察,密切联系政协各参加单位,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及各界人士的意见和愿望。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知识;及时跟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最新创新理论,深化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学习党中央的重要文件和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学习中共党史、新中国史和统一战线历史、人民政协历史;研究部署安排学习活动,组织主席会议集体学习。
(二)审议本届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一届政协商洛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本届副秘书长人选、专门委员会设置和主任副主任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审议决定本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三)审议年度协商计划草案,安排政治协商活动。
(四)对中共商洛市委和商洛市人民政府及全市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凝聚共识,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五)审查以政协商洛市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商洛市委、商洛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七)受常务委员会委托,主持下一届政协商洛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
(八)审议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和内设机构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调研报告;审议委员视察考察报告和工作总结。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十)研究涉及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全局性的工作部署,对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指导各县(区)政协工作。
(十一)协调市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二)听取政协商洛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内设机构工作情况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
(十三)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主席会议集体学习列入主席会议议题。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主席会议集体学习一般每月安排一次,必要时可视情增加。
第九条 主席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办公室应提前通知并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席会议召开时,政协商洛市委员会机关党组成员,副秘书长、研究室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召开。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主席会议的,应当向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请假。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充分尊重,深入沟通。如对重要问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对于提请主席会议审议的文件,由有关委室负责人在主席会议上作出说明。书面审议的文件,可不作说明。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以政协商洛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召开主席会议,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同意,可发布新闻。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席办公会议,研究落实主席会议的具体工作任务。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有关副主席、秘书长参加,办公室、研究室、专门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主席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研究落实商洛市政协重点工作,研究提出全年政治协商工作计划草案,研究重要调查研究、视察考察计划和报告,研究重点提案工作。
第十九条 主席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作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对会议中反映出的重大问题及提出的建议,根据会议要求,可以《送阅件》等形式,送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由政协商洛市委员会解释。
制 度 之 三
政协商洛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协商洛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参照《政协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和《政协陕西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政协联系委员的重要纽带,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在政协工作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扣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打造“一都四区”、奋力谱写商洛高质量发展新篇章凝聚共识、贡献智慧、汇聚力量。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组织委员学习贯彻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等,始终心怀“国之大者”,坚决捍卫“两个确立”,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广泛凝聚共识,夯实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五条 根据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及年度协商计划,围绕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和本专门委员会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工作任务,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发言材料或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协助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各类协商议政活动。
第六条 围绕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中央和我省、我市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涉及人民群众利益问题的解决落实,市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情况,通过提案、建议、报告和开展专项监督性调研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
第七条 围绕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或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团结、联系、服务参加市政协的市级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开展或协助开展委员视察、考察、宣讲或学习座谈等活动,宣传政策,增进共识,广泛联系和动员各界群众,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加强对外友好往来与合作,广泛凝聚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第九条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强化委员学习教育培训,帮助委员知情明政,引导委员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发挥委员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和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履行好工作职责,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建设应用型智库,更好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政协履职水平和工作实效,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工作创新、制度创新。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共商洛市政协机关党委在各专门委员会设立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引领。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
第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人选由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从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和专业知识;数量原则上掌握在全体委员的30%左右,非中共委员要占一定比例;人选由政协商洛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提出,征得本人同意后,由主席会议审定。专门委员会可对本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非本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委员参加活动,可联合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及其他相关机构,开展调研,建立参政议政人才库。
第十五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副主席分管相关专门委员会,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副主席联系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每年定期向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及其他重要事项,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提交本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文件和重要事项,研究审定本委员会重点调研方案和调研报告,审定本委员会提交的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研究并提出届中变更本委员会委员的建议名单。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注重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各专门委员会根据自身特点和工作任务、工作领域等,分别联系相关界别委员,广交朋友,深交朋友。组织界别委员开展调研、视察、考察、协商、研讨、学习座谈等活动,反映所联系的社会各界群众的愿望和诉求。赴各县(区)开展活动时,注意吸收当地的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报告、请示件等,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把关,报分管副主席审定;重大问题可经秘书长提请主席办公会议、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以政协商洛市委员会或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按程序与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及有关机构加强情况沟通,密切工作联系。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加强同省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争取业务指导和支持;应加强与县(区)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交流经验,指导工作。涉及全市或县(区)相关领域工作的重要问题,可开展联合调研、委托调研或专题研讨,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调研等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加强对本委员会委员的管理,认真执行委员请假制度,协助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委员工作委员会做好委员履职统计等工作,完善委员履职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六条 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为专门委员会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通则经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制 度 之 四
政协商洛市委员会
关于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办法
(草 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反映社情民意是人民政协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政协履行职能,有利于推进党政机关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市政协通过政协委员、政协各参加单位、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各界别、各有关方面针对社会中带有普遍性、突出性的问题提出的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上来,形成社情民意信息,如实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基础工作和重要环节,是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建言资政的重要方式,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应把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认真扎实开展起来。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会议精神,认真贯彻省、市党代会精神,聚焦“一都四区”建设,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汇集、反映社情民意,为商洛高质量发展贡献政协力量。
第三章 主要范围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主要范围是:收集和反映政协委员及其所联系的社会各界人士反映的对国家和地方大政方针的制定与实施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全市有关经济建设和深化改革重要决策、部署出台前后的反应;事关决策的重要情况和意见;有识之士的警示性、前瞻性的意见;民生工程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分析和防治对策;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工作重要情况,以及保障政协委员正常履行职责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四章 信息收集
第五条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和各专门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要有计划、有组织、有侧重、及时收集、整理、报送委员及有关方面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通过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月度协商座谈会等协商议政活动,以及视察、调研、提案、大会发言等工作中,市政协各学习组、工作组、委员工作室开展活动中,及时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六条 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委员要切实把政治荣誉与社会责任统一起来,密切联系群众,切实关注民生,深入了解民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积极反映高质量的社情民意信息。
第七条 加强与县(区)政协联系与协作,支持和鼓励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通过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维护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权利。
第五章 信息处理
第八条 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委员工作委员会是全市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汇总、整理、综合、上报、协调等工作。
第九条 社情民意信息收集起来后,经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委员工作委员会审核,以《社情民意内部专报》形式呈省政协研究室,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相关工作部门。《社情民意内部专报》由委员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稿,委员工作委员会主任初审,分管副主席和市政协主席审定签发。
第十条 《社情民意内部专报》发送范围是:市委常委,市人大主任,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及办公室主任;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级有关工作部门。保证信息安全,保护信息来源,维护信息提供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党政有关部门对政协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应认真研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必要时商请政协有关部门、政协委员参加对所涉及问题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委员工作委员会做好与省政协、党政机关有关部门的信息协调工作,健全信息办理结果的反馈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对所反映的重要信息进行跟踪了解,力求取得实效。
第六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体现统一战线特色,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坚持问题导向,力促问题解决。
第十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要一事一报,简明扼要,注重时效。坚持问题导向,选题精准针对性强,分析深刻,对策建议具体实在,具有科学性、操作性。
第十五条 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各参加单位及县(区)政协报送信息,由专委会和县(区)政协负责人审核。政协委员可直接向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委员工作委员会报送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六条 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各工作部门、专门委员会,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县(区)政协,全体市政协委员和市县(区)政协机关干部特邀信息员是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主体。要加大信息采集、撰写、反映力度,多渠道、大范围、高质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确保信息数量增加,质量提升。
第十七条 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委员工作委员会切实加强社情民意信息的筛选、编报工作,提升省政协的采用率、省市领导批示率。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加快建立政协商洛市委员会社情民意信息网络平台,为各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县(区) 政协和政协委员及特邀信息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畅通、安全、快捷的网络传递渠道。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充实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特邀信息员队伍。
第二十条 利用举办委员培训班和召开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会等形式,加强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信息工作质量和水平。各工作部门、专门委员会为委员和特邀信息员参加会议活动、阅读文件、知情明政、反映社情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信息报送采用通报制度。每季度对政协各委室、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县(区)政协、政协委员、特邀信息员报送信息及采用情况书面通报一次。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并在市政协全体会议上通报表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施,由政协商洛市委员会负责解释。
制 度 之 五
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委员履职管理办法
(草 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适应新时代对人民政协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着力建立科学规范、进出有序、富有生机和活力的委员管理机制,促进委员主体作用充分发挥,促进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中央、中共陕西省委《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共商洛市委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商洛市政协委员会履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委员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在政协商洛市委员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条 有对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三条 有通过政协商洛市委员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我市重大事务的权利。
第四条 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第五条 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第六条 有声明退出政协商洛市委员会的自由。
第七条 在坚决执行会议决议的前提下有声明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
第八条 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政协商洛市委员会资格的处分后,有请求复议的权利。
第九条 遵守和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遵守和履行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和政协陕西省委员会的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政议政。
第十条 加强自身修养,增强政治荣誉感和责任感,广交各界朋友,努力成为参政议政的模范、合作共事的模范、发扬民主的模范、行业界别的模范。
第十一条 密切联系各界群众,深入界别群众之中,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意愿、反映群众诉求,协助党委和政府做好凝聚共识、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增进团结的工作。
第十二条 对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和专委会发出的征询函、调查表,应及时回复。已确认参加会议和活动的委员,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三条 委员如有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变更、职务变化以及在本职工作取得成绩、获得奖励的情况,应及时告知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委员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积极组织委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系列重要讲话,学习省、市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领导讲话。
第二章 委员学习
第十四条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共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学习中共中央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学习人民政协和统一战线理论,学习《政协章程》和全国政协、省、市政协有关文件和一系列重要会议精神及政策,学习与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相关方面理论知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捍卫“两个确立”,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十五条 不断熟悉和把握我市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战略部署和要求,了解和掌握市情、社情和民情。
第十六条 积极参加委员学习培训班、专题讲座、理论研讨、经验交流及委员活动日等学习教育活动。
第三章 委员出席会议和活动
第十七条 积极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议政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通过小组讨论、大会口头发言或书面发言等,对国家和地方重大事务进行协商讨论,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前应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相关情况。会议期间畅所欲言,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积极参加政协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调研、考察、协商、评议等专题活动,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等形式,对我市贯彻执行法律法规、重大方针政策情况,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委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视察调研活动,参与讨论或撰写一篇高质量的调研成果。
第十九条 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每人每年至少应撰写一份有质量的提案。积极参加提案协商活动,加强与党委、政府的联系沟通,积极推动提案办理落实。
第二十条 围绕党委和政府重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基层、体察民情,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每人每年至少反映一篇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鼓励参加商洛市各界爱心济困协会并履行会员义务,传递爱心、扶危济困,弘扬社会正能量,每年至少为群众办一件实事。
第二十二条 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年底前提交一份述职报告。
第四章 委员民主监督
第二十三条 依章参与民主监督是政协委员的权利。每名政协委员都要踊跃接受政协商洛市委员会的推荐、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邀请,认真参加有关座谈会、听证会、征求意见会,踊跃担任有关部门的特约监督员、行风评议员,充分履行民主监督职能。
第二十四条 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或与有关党政部门联动组织的、或党政部门邀请参加的调研、检查、评议、督查等工作,增强政协民主监督实效,提升政协工作社会影响。
第五章 委员管理考核
第二十五条 理顺委员管理机制,将全体委员划分至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学习组和工作组,各组按照双“五个一”的要求开展工作,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委员的履职组织和日常服务、管理、考核等工作,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定期汇总情况,并向市政协主席会议作出报告。
第二十六条 坚决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及通知精神,健全完善中共党员委员管理的制度机制,推动各专门委员会党支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努力实现党的组织对党员委员全覆盖、党的工作对政协委员全覆盖。定期组织开展支部活动,对无故不按时参加支部活动的党员委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请假规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实行签到考勤制。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全体会议,常委因故不能参加常务委员会议的,须事先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全体会议期间,书面通报各次大会缺席人员,常委会议期间书面通报上次常委会缺席人员。
第二十八条 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学习、会议和活动,由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勤、登记;委员参加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学习、会议和活动,由各专门委员会负责考勤、登记;委员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情况,由提案委员会、委员工作委员会分别负责考核统计;委员通过建言献策服务中心提出意见、建议情况,由建言献策服务中心负责统计。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关于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和通报委员履职情况的实施意见》,全面了解掌握委员(常委)出席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参加学习培训、视察、调研,以及提交提案、大会发言、社情民意信息等情况,建好履职档案并发挥其作用。委员履职情况作为推荐连任下一届委员、常委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每年表彰优秀委员、优秀提案、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和优秀协商成果,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委员履职典型事例,并向委员所在单位反馈情况,促进委员履职尽责发挥主体作用。
第三十一条 对于每届任期内,不能正常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履行职责的委员,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文件规定,区分不同情况、情节轻重,分别以履职谈话、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劝辞委员职务、撤销委员资格等方式处理。对无故不按时参加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或组织的各类活动,或中途缺席、请人代替参加的委员,由政协领导对其履职谈话;对无故不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专门委员会议以及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或调研视察、民主评议等活动的委员,给予通报批评;对一届内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累计2次未经请假和批准,或3次全程缺席政协全体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经主席会议、常委会议研究除名;对累计3次未经批准全程缺席常委会议的,经主席会议讨论、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后,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常委资格,并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对因调离本市,或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委员职责的,经主席会议研究,由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办公室通知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逾期1个月内未提出辞职申请的,视为本人同意辞去委员职务。
第三十二条 委员因违法违纪嫌疑被执法执纪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经主席会议研究,暂停其委员资格。经执法执纪机关确认无违法违纪事实的,恢复其委员资格。终止或撤销委员资格,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撤销委员资格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因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决议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委员资格;因违法违纪被判刑或受到其他严重处分的,撤销委员资格。
第六章 委员联络服务
第三十四条 注重了解委员履职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坚持委员活动日制度,认真组织开展走访委员和委员活动日活动,加强委员联系联络,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五条 为委员订阅、赠送《各界导报》、《商洛政协》等学习刊物,寄送有关文件资料,帮助委员及时了解政协工作。加强与市政府部门的对口联系与协商,定期向委员通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十六条 丰富委员联谊活动,适时组织举办委员摄影、书画展览等各类文体活动;组织委员参加社会活动,开展医疗、科技、文化下乡活动及义演、义诊、募捐、慈善、环保等公益活动;邀请委员走进政协,举办专题讲座;加强委员履职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媒介和载体,策划委员访谈宣传栏目。
第三十七条 做好为委员选派法律顾问工作,推动委员法律顾问发挥作用,协助委员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各种会议和活动,提前通知委员,确保委员有充分准备。保持与委员所在界别和工作单位的沟通与协调,保障委员参加政协工作,保障委员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而受到影响。
第三十八条 尊重和保障委员的民主权利,委员因履行职责,提出批评和发表意见受到阻挠、打击报复的,政协将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做好委员来信、来访的受理、转办、督办工作,促进委员科学高效履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施,由政协商洛市委员会负责解释。
制 度 之 六
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规范委员视察调研管理办法
(草 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协委员视察调研工作,使其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省政协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员视察调研作为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建言资政、凝聚共识的重要方式;是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渠道;是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视察调研工作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准确把握政协性质定位;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助力商洛高质量发展;坚持问题导向,精准视察调研,切实把情况吃透、问题找准,参政参到点子上,议政议到关键处,使建言献策具有参考价值;坚持求同存异,吸纳不同意见,实现发扬民主与增进共识相统一;坚持改进作风,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确保视察调研活动务实、廉洁、高效。
第四条 视察调研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市委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成就和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
第五条 视察调研的议题由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市政协办公室统筹安排视察调研及后勤保障工作。
第六条 视察调研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主席会议成员集中视察调研、委员年度集中视察调研、专门委员会专题视察调研等。
第七条 委员每年至少应参加一次视察调研。组织委员赴县区视察调研时,根据视察内容需要,邀请所在县区的市政协委员参加。县区政协的视察调研活动应邀请所在本县区的市政协委员参加。
第八条 委员参加视察调研,要按照日程安排参加各项活动,遵守有关规定;认真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反映社情民意;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九条 视察调研过程包括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考察、座谈交流、与地方党政领导交换意见等。
第十条 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调研等活动,在时间、经费、工作上给予保障支持,为委员履职营造宽松环境。
第十一条 根据视察调研情况和视察调研组成员意见及时撰写视察调研报告。视察调研报告要尊重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分析和归纳问题,努力提出建设性的对策建议。要文风朴实,言简意赅,观点鲜明,言之有物。
第十二条 把视察调研与政协履行职能的多种方式结合起来,加强视察调研成的整合与共享,综合运用视察调研报告、提案、会议发言、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建言献策。可推荐委员代表在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月度协商会上发言。
第十三条 视察调研报告、社情民意信息等视察调研成果应按程序审定。重大课题的视察调研报告可视情报请主席会议研究。
第十四条 强化视察调研成果的跟踪、反馈和评估,促进调研成果转化运用。及时跟踪市委、市政府领导对视察调研成果的批示情况,收集党政部门对委员所提意见、建议的吸收运用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调研组成员。
第十五条 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探索利用网络等新媒体、加强对视察调研成果的宣传报道,扩大社会影响。重要视察调研活动可邀请新闻单位记者随活动进行报道。